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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裸号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2025-02-26188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姓名+手机号码”的信息组合通常都能被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对于手机裸号或者单纯的手机号码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通过案例与法律规范讨论上述争议问题。

【案例一】“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案号:(2020)沪0110刑初1425号;二审案号:(2021)沪02刑终236号)

2020年7月,被告人江某某通过QQ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昵称是“薇薇”、周传圣(另案处理)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称分别是“59万条.x1sx”“交换284750.x1sx”“交换325347.x1sx”的三个文件;非法向昵称是“风轻云淡”等人提供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称为“交换20万.x1sx”的文件。经鉴定,上述文件经去重后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计90余万条。一审法院认定江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以手机号码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不属于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等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马某某、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案号:(2020)苏0508刑初31号;二审案号:(2021)苏05刑终143号)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多次通过聊天软件,将其掌握的具有网贷需求群体的,包含居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学历、是否缴存公积金、社保等信息的73959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雷某某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6980元。此外,被告人马某某将41万余条手机裸号(即不包含其他信息的单纯11位数字的手机号码)出售给雷某某,违法所得14636元;将20万余条手机裸号出售给“老师”,违法所得20500元。本案中的手机裸号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在认定信息数量时应当予以剔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后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从上述两个案例能够看出,司法实践对于手机裸号或者单纯的手机号码能否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一定争议。

肯定说认为,手机号码采取实名制,具有专属性、隐私性、财产性,即便是单纯的手机号码,也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否定说则认为,手机裸号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故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单独型公民个人信息,也包括结合型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单独型公民个人信息能够单独识别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而结合型公民个人信息则必须结合其他信息才能识别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我们认为,手机裸号或者单纯的手机号码不宜认定为单独型公民个人信息。

肯定说认为,《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已将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而且我国手机号码施行实名制,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身份真实有效的机主,指向的必须是一名特定的自然人。同时,普通人能够合理使用单纯的手机号码搜集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码可以暴露机主的性别、所在的省和城市地区,微信、微博和支付宝等账号,机主个人喜好等。[1]

但是,单独型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直接的识别功能,不宜过于扩张。尽管我国的手机号码施行实名制,但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普通公民无法通过常规途径核实到手机号码背后的登记机主。可见,即便是实名制的手机号码,也不能真正、单独地发挥“可识别性”,不能直接明确地指向某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得到手机裸号后,若想要获取到手机号码对应的机主身份,则必须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机主通话或者网络搜索等方式,才能套取与机主相关的信息。因此,手机裸号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故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综上,手机裸号不宜认定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单独型公民个人信息。但若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的话,“手机裸号+其他信息”则可以被认定“一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结合型公民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丁净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单纯手机号码的认定——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11辑。

原创朱刚灵刑事法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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