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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未经处理废酸水 3人污染环境被判刑

2024-11-132

3人租赁车间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营业仅一个月就因为排放的废水中多种重金属超标而被环保部门查处。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经营者李某、王某、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0月,李某、王某、畅某共同出资,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位于枣阳市兴隆镇湖北某机床有限公司旧厂房西车间,采用酸蚀和磷化等氧化工艺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

2021年3月,该车间改造完成后正式运营,在加工生产过程中进行氧化处理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西车间排污口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厂房水沟,水沟排向车间西侧厂房总排污口,后直接向外排放,污染环境。

当年4月7日,经群众举报,被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查获。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厂房西车间排污口水质PH值为0.23,厂房总排污口水质PH值为1.67。

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李某、王某、畅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畅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畅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王某、畅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未经处理的废酸水,直接向外排放,污染了环境,构成了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蓝天、碧水、净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法官提醒,无论个人或企业,在经营致富的道路上,都应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切不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经济利益,否则,污染环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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