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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锡瑞《春秋》经传“借事明义之旨”的真实解释和辩论

2024-11-24140

«——【·前言·】——

所谓“借事明义”,有什么内涵呢《通论》说《春秋》“其所托之义,与其本事不必尽合,孔子特欲借之以明其作《春秋》之义,使后之读《春秋》者,晓然知其大义所存。

«——【·“借事明义”的内涵·】——

在行文中,皮锡瑞出现语义滑转的现象。出于“惟《公羊》家能明此旨”的理由,他力言“驳《公羊》之义”和“与事不合”的错误,无形中把“义”和“事”的主体由《春秋》改换为《公羊》。

也就是说“借事明义”的适用范围不仅是《春秋》,还有被形容为“能明此旨”的《公羊》家。这样定性的一个客观结果,就是预先排除了所有批判《公羊》“与事不合”的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皮锡瑞表示《春秋》之旨就是“借事明义”,而《公羊》家又被视为惟一“能明此旨”的人,那么据其它文献而提出相反证据的“昧者”也就被剥夺了反驳成功的机会,因为皮氏可以坚持说“味者”不是“能明此旨”

凭什么说《公羊》家是惟一“能明此旨”的人?

在保护《公羊》家免受责难的同时,皮锡瑞其实也在增加自己的举证责任。这是一个有趣的吊诡。祭仲、齐襄公等人得以称贤的叙事,是《公羊》独有而又使之长期备受疵议;皮锡瑞强调它们“与事不合’也可以的。

为了证明“借事明义”适用于经传,他不仅需要举证指出孔子允许“事”之可伪性,还需要举证说明《公羊》作者也是这样做。因此,他的“借事明义”必须多加以下一项条件:F.《公羊》作者允许“事”的可伪性。

对皮锡瑞来说,仅有条件E还不够的,还要有足够的经验证据说明条件F。当然,有了F,不涵蕴E。同是“事”的可伪性,E和F的“事”并非同一回事。《公羊》即使有什么叙事是被允许可伪的,不意味《春秋》的叙事也是如此。

单就E是否得到确认而言,F本是多余和不必处理的环节,但皮锡瑞真正要保护的是那些富争议性的《公羊》家,所以他不能不拿出证据显示《公羊》作者允许“事”的可伪性。

皮锡瑞对“借事明义”的解释,是否得到足够的认可?进一步说,这是否是人们定性《春秋》的通常用语?是否是所有权威人士的共同看法?

翻查文献可知“借事明义”不是皮锡瑞的独家发明。黄仲元《五伯》已说“大抵《春秋》借事明义,有可以为人君之训者,有可以为人臣之训者。”意谓经文透过事件谈道理,绝非假托事件。

承认“义”的首要性,不意味“事”的可伪性。在清中叶《公羊》成为思想界热点以前,没有哪个学者认为《春秋》“做一样子”。钟文丞援引《庄子》“圣人议而不论”剖析经义,说““议而不辩’者,假事以明义,推见以至隐。议之甚详,而其文则但为记事之文也。”

这里的“假”,绝非假托义“假事以明义”不涵蕴“事”的可伪性,更不涵蕴《春秋》作者允许“事”的可伪性。

钟氏同样接受“事”的次要性、工具性和可阙性,但他仍强调《春秋》是“记事之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是由来已久的学术常识。相反,皮氏提出“借事明义之旨”之时,这样的说法还未普及到学术界大多认可的地步。

«——【·欠缺证据的“做一样子”·】——

因为经传没有任何记载足以证明孔子允许“事”的可伪性,皮锡瑞为了论述“借事明义”是符合孔子的写作心路,不得不从其它文献找证据。

“借事明义”作为一项袒护《公羊》家的偏倚性主张,说到底是要证明《公羊》家的正确。然而“借事明义”是不是准确解读经传的说法?

《通论》说“如鲁隐非真能让国也,而《春秋》借鲁隐之事,以明让国之义;祭仲非真能知权也,而《春秋》借祭仲之事,以明知权之义;齐襄非真能复仇也,而《春秋》借齐襄之事,以明复仇之义;宋襄非真能仁义行师也,而《春秋》借宋襄之事,以明仁义行师之义。所谓'见之行事深切著明’,孔子之意,盖是如此。”

引文所述4例,是皮锡瑞重新诠释“载之空言”和“见之于行事”而援引的。这里,继续察看这些例子究竟如何:

鲁隐让国。据《公羊》隐元年传,鲁隐公顾虑其弟鲁桓公得不到大夫支持,决定暂时即位为君,“隐于是焉而辞立,则未知桓之将必得立也。”问题是:隐公始终没能作出符合这一目标的让国行为,反而遭到鲁桓公的猜疑而被弑。陈立便批判说“不知早退,致见疑弑”。

皮锡瑞更说隐公“非真能让国':“隐公摄位十一年,桓公长而隐归政,犹为菟裘将老之语,迟回不决,以及于祸,是岂真能让国乎?”可见,真正心虚的人是皮锡瑞自己。

他因觉得《左传》更符合历史事实,方才认定《公羊》有关鲁隐公的叙事仅是假托的性质。然而《公羊》不曾质疑鲁隐公让国之意,连何休也相信鲁隐公真心让国。皮氏“借事明义”之说,于传无据。

祭仲知权。据《公羊》桓十一年传,祭仲因被宋庄公捉拿,依其言而废忽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公羊》因其“知权”而称贤,但在许多儒者看来,大逆不道,莫过于此。

兼读三传的人普遍不相信《公羊》,宁愿接受《左传》和《穀梁》对祭仲的批判意见。有鉴于此,孔广森不敢坚持《公羊》是历史实录“醇顺其文,成仲之权,使可为后法,故假祭仲以见行权之道。”

同样,皮氏“借事明权’刻意把“事”与“义”分开。然而,祭仲是《公羊》赞美的贤者,何休甚至拿他和伊尹相提并论。言虽溢美,但也认定传文是真心推许祭仲的行为,实无假托其事之意。皮锡瑞不合传注,显而易见。

«——【·“借事明义”的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皮锡瑞的举证始终没能使人相信孔子和《公羊》作者都是允许“事”的可伪性,因此也无法证成“事”的可伪性。“借事明义”不是一个良好的诠释进路,它的负面影响也有待说明。

“借事明义”鼓励了解经者对相关史事细节不求甚解的风气。自始至终,皮锡瑞不曾罗列“借事明义”的操作性条件,因此不乏研究者把“事”与“义”完全脱钩,甚至拿《春秋》比拟施特劳斯的“隐微书写”,断言孔子在经中埋藏了一些“编码的奧秘”。这是墨守皮氏之谬,而又没有真正理解皮氏与经传之间的距离。

讨论至此,应不难窥见皮锡瑞倡议的“借事明义之旨”,实非准确描述经传宗趣的恰当纲领。重视“义”的理解,不意味“事”必须是假托的。

把“明义”与“借事”对立起来,既不必要,又有误导性,于经传亦无确据。没有这套观点,不见得不能正确解读经传,包括《公羊》在内。说到底,经义的准确理解,要看解经者对文句辞义的诠释。

在文本以外侈谈的宏大主张,,不见得可靠“借事明义”跟某些夸言经学体系的说法一样,都是有待质疑和论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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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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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兴.民初汉冶萍公司的所有权归属问题(1912-1915)[C].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15(上),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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