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给网络主播打赏是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充值打赏网络主播引发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打赏行为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有必要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1日,温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2月11日登记离婚。温某某称,2016年1月至2017年,李某某沉迷于A公司运营的全民K歌软件,李某某通过其注册的5个QQ号使用全民K歌软件,在使用过程中李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和信用卡累计充值2289957元购买K币,置换虚拟礼品,打赏主播。
全民K歌软件由A公司运营,A公司具有合法的资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全民K歌服务许可协议》第11.4条款载明“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为追求某种功能或体验而进行账户充值或购买相关的虚拟道具、礼物等,均属您个人财产处分行为;您对相关信息发布者或用户赠送虚拟道具、礼物、金钱等财务或等价物,均属您对第三人的赠与行为,而非对A公司的赠与,A公司不对因此产生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温某某认为以上李某某打赏主播的行为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属于无权处分家庭财产行为。后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李某某将2289957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被告A公司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A公司向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289957元。
二、法院判决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05民初3301号判决: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李某某为追求精神愉悦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全民K歌软件中进行文化消费,该行为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被告A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A公司向原告返还该部分财产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于全民K歌充值、购买K币、置换礼品并打赏主播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李某某使用全民K歌软件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二)李某某出于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理权。
(三)即便不考虑打赏主播的性质问题,A公司也是有偿善意取得
1、全民K歌的K币有多种用途,基于李某某注册并使用全民K歌软件,A公司在许可李某某使用全民K歌软件提供在线音乐内容服务、音乐直播平台服务和资金结算等技术过程中付出了一定软件开发、软件运营服务和网络带宽费用等成本。李某某购买K币用于直接购买服务内容,比如购买付费内容、会员等,A公司显然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2、A公司是善意取得,全民K歌软件对李某某使用全民K歌的事项进行了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平台负有审查网络用户是否系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义务,但并不负有审查网络用户的婚姻状况和其注册使用行为是否经过配偶同意等法定义务。
综上,李某某使用全民K歌软件与A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A公司,A公司不负有返还义务。
五、结语
在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实施打赏行为的夫妻一方与主播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以及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是否有主张返还打赏款项能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在以请求权基础作为法院裁判思维路径主导脉络的前提下,法律关系定性的结论将直接对诉讼当事人诉讼情势的优劣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夫妻一方向主播或平台主张退还打赏款项,在不同的个案中应视夫妻另一方打赏的金额、有无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打赏行为持续时间时长、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正当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