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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宣判,"刷流量"玄机当庭暴露

2025-09-06185

打官司总有输有赢,但今天(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被告均遭到法院“制裁”,可谓满盘皆输——这就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庭审时,原被告在辩论中曝光了“刷流量”惯用手段。

3万元买流量反悔不付钱

原告常某诉称,被告许某通过其微信向自己寻求“暗刷流量”,双方就“暗刷流量”达成一致,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并确定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双方合同履行共进行过三次结算,结算单价从0.9元/千次UV改为1.1元/千次UV(注:UV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

被告许某则认为双方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暗刷流量”的受益方为自己的上家,自己并没有向常某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而且,常某提供的“暗刷流量”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对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

“刷流量”手段当庭暴露

当法官询问双方合同订立过程时。许某、常某通过微信截图还原了当时情况。

法官:原告如何实施的暗刷流量行为?

这番话,令旁听人员恍然大悟,原来这就是所谓的“刷流量”啊。

法院裁判收缴双方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直接参与磋商,并订立合同,因此并非居间方。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系在常某和许某之间缔结,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达成,因此,被告关于实际需求方为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合同双方主体的认定,被告许某为合同相对方,为本案适格被告。

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法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最终,法院驳回了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二人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双方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缴常某非法获利16130元;收缴许某非法获利30743元。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的裁判,让涉“暗刷流量”技术浮出水面。

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因本案“暗刷流量”涉及技术问题,较为专业,因此本案中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对本案涉及技术术语进行阐明,并明确对js暗刷和机刷的含义。同时,法院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CNZZ运营公司北京锐讯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

名词解释

UV

又称独立访客,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一天内同一访客多次访问网站只被计算1次。

PV

又称浏览次数,是指用户每打开1个网站页面,记录1个PV,用户多次打开同一页面PV累计多次。

IP

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IP数,一天内相同IP地址多次访问只被计算1次。

UV:IP比例

js暗刷与机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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